青岛市认证检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青岛市认证检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QINGDAO CERTIFICATION TES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QCTA。
第二条 本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由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认证检测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检测企业以及从事与认证检测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专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协助政府规范认证检测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以及认证检测人员工作;加强行业诚信,恪守职业道德,团结青岛市认证检测机构、咨询机构、认证检测人员及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服务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沟通渠道;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共同发展;倡导科技进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促进人才强市,组织人才教育和培训;加强与国外认证检测机构与咨询机构的交流,促进我市认证检测工作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青岛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邮编:266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认证检测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认证检测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向有相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行业的联系,推动我市认证检测事业健康发展;
(二)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协助政府对认证审核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审核企业、实验检测机构等认证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认证检测机构及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平竞争、服务质量和行为规范等准则及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树立认证检测行业诚信建设及信用评价,开展认证组织、认证产品的评审及名优品牌的评价工作;
(四)向申请认证检测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对内审员以及认证有关的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提供认证检测技术服务工作;
(五)组织与国内外认证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有关认证检测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
(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认证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考核,提高其认证检测的技术能力;
(七)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认证检测机构和申请认证检测单位的联系,收集整理认证检测信息,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组织委托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依法批准成立并持有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愿意参加协会活动,遵守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二)个人会员条件
1、热爱认证检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认证检测专业技术能力;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通知申请入会会员;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或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支持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开展的活动;
(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不做损害协会和行业声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研究解决本协会需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四)争取政府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在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起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根据需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是认证检测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青岛市认证检测行业协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单位拨款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协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